前言:申请条件准予批准的条件:1.有农学、植保、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;熟悉农药管
申请条件
准予批准的条件:
1.有农学、植保、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经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;熟悉农药管理规定,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,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;
2.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、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,并与其他商品、生活区域、饮用水源有效隔离;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,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;
3.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、消防、预防中毒等设施,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、类别相适应的货架、柜台等展示、陈列的设施设备;
4.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、储存、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;
5.有进货查验、台账记录、安全管理、安全防护、应急处置、仓储管理、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、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;
6.经营限制使用农药,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:
(1).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,并有2年以上从事农学、植保、农药相关工作的经历;
(2)、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、仓储场所及其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、设备;
(3)、符合四川省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。
7、设立农药经营分支机构:
(1)、经营者应当依法申请变更农药经营许可证,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备案,其分支机构免予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。农药经营者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负责。
(2)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,应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。
不予批准的情形:
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条件不予发证。